中北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管理条例
总 则
中北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是学校的艺术活动社团,是由校团委直接指导和管理的学生艺术团体。
中北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的建团宗旨和任务是:搭建校园文化舞台、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活跃校园艺术氛围。通过对艺术的学习,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既秉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及音乐艺术,又反映当代大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向上的校园生活,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一章 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大学生艺术团在学校团委领导下,由艺术团管理办公室统一指导和管理。团委指派分管教师,并聘请专业教师担任艺术团各队的指导老师。艺术团下设军乐队、民乐队、合唱队、舞蹈队和曲艺队。艺术团团长及副团长由校团委任命,各队队长由艺术团同学竞聘担任,团员一般通过招聘加入。
第二条 艺术团团长负责与上级联系及总体工作安排并对各队训练进行监督,考查艺术团干部。副团长两名,负责艺术团财务、物资管理和场地设施的使用及队员的出勤考察和具体训练任务。
第三条 艺术团各队设有队长、副队长,由上级指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而产生;各队队长负责主持本队的日常工作,如组织训练、工作考核、演出任务安排等。
第四条 艺术团干部在团长的带领下各司其责,遵守纪律,凡事以集体利益为重,做好艺术团的日常及发展工作。
第二章 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艺术团每学年制定艺术团工作计划草案,包括各队每学期的排练计划、演出计划等,并由工作部汇总形成艺术团的学年活动计划。
第六条 大学生艺术团的各队要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训练,除进行日常的训练、学习和演出外,还应对本团的团员表现进行考核,并向艺术团工作部进行工作汇报。
第七条 大学生艺术团各队应将活动总结学期工作总结及时整理报艺术团工作部,艺术团团长和副团长根据各队的工作业绩和总结情况对各队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章 各队的活动形式和演出内容
第八条 根据艺术团的招生计划及团委指导老师规划,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在艺术方面有爱好和特长的学生,进行日常的训练和演出。
第九条 各队每周集合进行2-3次的日常训练,经指导老师批准后由艺术团工作部统一安排训练时间和场地。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节目排练。
第十条 配合校团委的活动安排,定期参与举办校园文化节,将各种艺术形式的演出展现给广大的师生,加深他们对高雅艺术的理解。
第十一条 定期汇报演出及在校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经批准后,可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十二条 各队活动内容:
1.军乐队 合奏、独奏、伴奏等多种形式的训练、演出
2.民乐队 合奏、独奏、伴奏等多种形式的训练、演出
3.舞蹈队 群舞、独舞、伴舞等各种舞蹈类节目的训练、演出
4.合唱队 合唱、独唱等各种演唱类节目的训练、演出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1.准时参加训练与演出活动,请假需出示假条。
2.凡有两次无故不到、请假三次、早退或迟到二次等现象其中之一者予以团内通报。
3.累计两次被通报者,或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予以除名。
第五章 场地、服装、器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艺术团的训练场地、演出服和器械为艺术团公有,属学校固定资产,平时由校团委保管、由艺术团副团长负责协助管理,如有破损、丢失,应予以罚款或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艺术团演出或训练需要使用演出服和器械时,需由各队的队长写申请报艺术团协管人员,并经校团委分管艺术团的老师签字同意,填写艺术团物品借用表后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第十九条 除艺术团正常演出和训练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和器械,特殊情况经艺术团分管老师批准后酌情收费。
第二十条 团员应爱护服装、器械,演出或训练时,由各队的团长负责领取和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不得私用服装和器械。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遵守艺术团纪律、对艺术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可以获得艺术类选修课的学分,并有资格被评为“中北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优秀队员”,有机会参加团队内干部的竞选。
第二十二条 艺术团的主要干部享受学生干部的所有评优资格,所有团员年终颁发聘书。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履行团员义务、对艺术团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对破坏艺术团公共物品的团员,除批评外,应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构成以上行为的团员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