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社团的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特此成立中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北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等规定,现制定《中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二条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我校各学生社团组成的全校性的联合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校学生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社团联合会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原则,是全校学生社团利益的总代表。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各学生社团为社团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工作上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社团联合会有监督和管理社团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组织社团活动,保证社团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以服务广大社团为宗旨,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活动营造广阔和规范的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社团的切身利益。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社团工作情况,反映学生社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中北大学校园文化的建设。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负责社团工作,为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保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
(二)协调、管理全校社团,保证社团发展平稳进行。同时,加强社团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
(三)发挥社团联合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学生社团与学生会和各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
(四)监督学生社团工作,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塑造社团良好形象;
(五)为社团开展活动等提供服务,实现各社团之间的资源共享;
(六)学期初对学校社团进行注册,定期对社团进行评比考核;
(七)在学期末对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审核;
(八)对新成立的社团给予一定的指导,促进其成长。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会员
第六条 凡依照《中北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成立,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均为社团联合会的成员。
第七条 会员在资格上一律平等,任何会员都平等地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了解和使用社团联合会各项设施、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二)在机构、负责人变更和活动申报手续中要求社团联合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和各种活动补助的权利;
(五)参加社团联合会的评定、评优工作的权利;
(六) 通过社团联合会维护本学生社团正当利益的权利,会员单位的权利主要通过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
(七) 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八)其他各项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章程及其它有关学生工作的规
章制度;
(二)积极履行其在社团联合会的职责,并执行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决议;
(三)尊重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有维护社团联合会团体权益的义务;
(四)其它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因自行解散,被裁撤等原因终止时,会员资格将自动消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暂停活动或进行整顿时,暂停其在社团联合会一切权利的行使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相应职责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由理事大会、秘书长、主席团、职能部门以及各学生社团组成。
第一节 学生社团理事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一年,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和修改社团联合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发展规划,进行社团联合会的重大抉议;
(四)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机构建设和重大活动筹备;
(六)审议和批准会员单位资格的终止;
(七)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临时召开:
(一)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提议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须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方产生效力。表决决议由校团委核准。
第十五条 理事包括当然理事和选举理事。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部长为当然理事。选举理事由各社团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需具备一年以上的社团工作经验,熟悉社团联合会工作事务。
第十六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权、表决权、提案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维护联合会章程,尊重和维护学生社团正当权益的义务;
(四)参与组织各种委员会议并辅助主席团行使职权的义务;
(五)正确行使其他各种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 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社团联合会工作。
第三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报校团委备案。副主席设若干名,由主席从常务理事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社团联合会主席和副主席得票超过半数才可当选。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的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议,领导社团联合会下属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社团联合会的代表,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参与校园文化共建活动;
(五)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任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四节 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部长由社团联合会主席任免,报校团委备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在其领导下,维护部门日常运作;
(二)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忠实履行章程与理事大会决议;
(三)领导本部门成员服务、监督、协调社团联合会内学生社团的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各职能部门部长履行的职责。
第五节 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须严格按照《中北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起成立、注册及开展活动。
(一)学生社团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章程须承认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抵触,如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二)学生社团须有相当规模的成员;
(三)学生社团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学生社团须依据其章程、宗旨开展相当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积极执行学校决议、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对其工作和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对社团负责,对外代表该社团。会长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长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
(一)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二)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要求予以解释;
(三)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义务
(一)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二)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予以报告,对于不适当的活动,社团联合会有权终止其开展;
(三)学生社团作为社团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上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执行社团联合会相关决议;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接受会员监督,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终止
(一)社团的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社联会予以取缔;
(二)任何社团的自行解散,需由各社团按其章程有关规定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
(四)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可以将其取缔: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对口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7、社团联合会批准的学生社团的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社团联合会对自行解散的申请报告原则上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已获得社团联合会批准活动,但活动仍未开展或完全开展的;
2、在社团联合会分派任务时,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3、社团活动期间财务出现问题或对资金去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4、社团联合会认为自行解散理由不充分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被取消:
1、严重违反该社团章程和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细则,并且经社团联合会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的;
2、内部组织机构涣散、领导不力,经社团联合会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3、财物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严重不当的;
4、学年初没有重新登记注册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和工作;
6、社团终止需经社团联合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审核批准。予以批准的,该社团自批准之日起解散,其成员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活动。其结余会费及物资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社团联合会理事大会,解释权在社团联合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