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拓展

科技创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素质拓展 > 科技创新 > 正文

刘鼎杯章程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     来源:     点击:2015-08-19

(遵循“挑战杯”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刘鼎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共青团中北大学委员会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组织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五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六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九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院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2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比例设奖。

第十三条 参加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第十四条 竞赛以院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阶段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周的质疑投诉期。全校同学可去校团委找科技实践部部长郭莘老师进行投诉,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取消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院系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