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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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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北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上级学联和校团委双重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全校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中北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一节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校级学生委员会

第十条 校级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名,设主席团成员5名,下设综合事务部、学习实践部、权益生活部、女生部、文艺部、体育部6个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件;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部门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批准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的管理。安排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十二条 建立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用完人散。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策四章  学院学生会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学生会与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委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民主选举产生,并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四)学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五)学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学院学生会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为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成员,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严格遵守《关于山西省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主要学生干部向学生委员会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定权属于中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北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