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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9-24    作者:     来源:     点击:2015-09-24

中北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北大学学生会是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全体在校中国大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中北大学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暨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积极创造条件,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服务,为把我校建设成“山西一流、全国知名”的大学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落实“三创”教育内容,引领广大同学参与到“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动中去,为成为创新型复合人才而努力。

(六)、指导各学生社团和学生会附属团体开展工作。

(七)、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中北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附属团体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向学校党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利。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科学、反对迷信,坚决与一切邪教组织和伪科学作斗争。

(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三)、代表产生办法:学代会代表以院 (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单位代表名额根据其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代表由班级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报各院(系)学生会汇总,最后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备案。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1、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取产生新一届中北大学学生委员会;

5、听取、审议学生代表的提案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6、讨论决定其他应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生委员会 (简称学生会)

(一)、学生会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履行其职权,学生委员会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委员选举产生后在委员中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常委会、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各基层学生会主席应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聘请校团委专职教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协调和帮助校学生会的工作。

(四)、学生委员会换任

1、在两次学生代表大会之间进行的学生委员会调整,均为换任,换任不单设届次,其届次与上次召开的学生代表大会的届次相同。

2、在换任年,学生会委员增补产生后,主席团人选由学生会、校团委和各院(系)党总支提名,经校团委全委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后报校党委批复产生。

(五)、学生会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

(六)、学生会的职权

(1)、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2)、决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3)、审议通过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

(4)、定期听取学生会负责人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5)、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6)、审查、批准各院(系)学生会主席,指导和帮助基层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7)、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8)、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代会闭会期间,委员的换任按照学生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继续担任学生会委员。

(1)、毕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

(2)、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3)、严重违反学生会规章制度、校规、校纪,给学生会造成恶劣影响。

(八)、学生会常委会由当选的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常委会有权根据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有权根据广大同学的意见及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由全委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对学生会负责,学生会主席团人数设置由学生会和团委协商设置。主席团对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会开会期间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会批准设置和调整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院系学生会的活动。

(三)、产生和更换

1、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学生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2、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生会应尽快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学生会。

(二)、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职能机构

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宣传部,生活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第十二条 学生会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北大学委员会专职老师中聘请一名校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北大学委员会的代表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指导主席团工作。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2、有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的权利和义务。

3、有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4、有根据主席团有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下属组织,受各院(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领导,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广大同学独立开展工作。

(二)院(系)学生会学生委员人数设置参照有关规定设置,不得超过校学生会的三分之二。

(三)院(系)学生会干部由同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各系(院、校)党、团组织推荐,报校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备案后方可就任。

(四)各院(系)学生会可参照校学生会机构设置,设立各职能部门并接受校学生会相应部门领导。

第十四条 班级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

(一)、班级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院(系)二级学生委员会领导。在班主任、辅导员,分团委、院(系)级学生会和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领导全班同学开展工作。

(二)、各班委会成员设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班委由全班选举产生。新生入学时,可由辅导员和班主任临时指定,任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院 (系)、班级学生组织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院 (系)、班级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级学生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原则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上级组织要领导、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会应定期召集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学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 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院(系)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其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校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校学生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