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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9-24    作者:     来源:     点击:2015-09-24

中北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青年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按照一定程序在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

二、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中北大学的注册志愿者,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和青年教职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二,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遵纪守法。

三、注册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第一,参加我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第二,申请成为各院基层志愿者分队和各院青年服务性质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三,优先获得各院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青年志愿者的义务

第一,履行我院青年志愿服务的承诺。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校园贡献力量。

第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第四,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程序

第一,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院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第二,各院分团委和各院志愿者分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胸章”,成为中北大学注册志愿者。

六、注册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号

为便于全院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的将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并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

七、注册青年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证的规格和使用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中北大学的注册志愿者总队统一制作,根据各院分团委及其各院志愿者性质的社团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八、注册青年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各院团组织、志愿者分队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院团委和院志愿者队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九、注册青年志愿者的志愿服务

第一,各院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本院志愿者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它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二,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各院注册志愿者组织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时,要事先向校青年志愿者总队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事后要有总结。

十、注册青年志愿者的奖励办法

按照团科字[2006]7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北大学青年志愿者优秀集体及个人评选条例(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十一、注册青年志愿者的权益保障

各院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在校大学生满40小时后,给予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书》。

十二、组织保障

中北大学青年志愿者总队负责组织安排全院青年志愿者注册,工作管理,指导和检查。各院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派专职人员指导本院的青年志愿者的工作。各院具有志愿服务性质的社团,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形形色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各级志愿者组织应加强机构建设,壮大志愿者队伍。

十三、其它

第一,各院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各院团组织、志愿者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第二,各院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

第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北大学校团委和校青年志愿者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