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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1-07    作者:     来源:     点击:2026-01-07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志愿服务工作,推动青年志愿服务深度融入“三全育人”格局,提升志愿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障志愿者、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本办法适用于中北大学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主要涵盖社会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弱势群体帮扶、助学支教、生态环保、校园建设及其他公益领域

  志愿服务坚持“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公益本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度建设与协调推进;各志愿服务团体的指导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公益事业,具备相应服务能力,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已在“志愿汇”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加入“中北大学”组织的中北大学在校学生。

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志愿汇”平台注册各学院须确保学生注册率达到100%。

  注册流程

线上注册:申请人通过“志愿汇”平台提交个人信息;

(二)信息更新与注销:志愿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需暂停或注销资格的,由所在学院统一办理。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了解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获得必要的培训、安全保障、服务时长认证及志愿服务证明;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如实、准确、及时填报个人信息,全面了解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内容、要求及风险;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组织安排,参加必要培训,认真完成服务工作;

(三)如实记录服务时长,不得虚报、伪造;

(四)因故无法继续服务的,应及时告知组织方与服务对象,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或退出手续;

(五)自觉维护学校与志愿者形象,不得在服务期间从事有损形象的行为;

遵守服务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服务期间不得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按要求统一着装或佩戴标识,保持服装与标识整洁;

)遵守保密规定,尊重服务对象人格尊严;

抵制任何以志愿服务为名从事的营利性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增强安全意识,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按预案处置。

第九条  已注册志愿者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累计服务时长建议不少于20小时。学生团员年度服务时长不足20小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团内评优评先。

十条  校团委牵头建立志愿者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志愿者“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虚报时长、无故缺席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学校或志愿者集体声誉等)的志愿者,列入志愿者“黑名单”并予以公示,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参加任何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团体注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团体,是指由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等单位指导,经批准设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组织,包括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及其他合法合规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团体,须由10名以上中北大学在校学生共同发起,并具备明确的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及团体负责人,经学校审批后在“志愿汇”平台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团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校团委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按时参加年度审核。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团体应具有规范名称、健全组织机构和独立运行能力,持续开展特色志愿服务项目,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每年度至少发布3次志愿服务活动,并培育至少1项品牌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团体应依法依规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与激励工作,切实维护志愿者权益。在校外开展活动的,须经指导单位审批,并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  志愿服务团体因故无法继续运营的,应主动提交注销申请;年审不合格的,校团委通知指导单位在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强制注销;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直接强制注销。

十七  志愿服务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注销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或商业活动;

(三)因管理失职导致志愿者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

第十八条  校外组织如需在校内招募志愿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依托校内团体实施,严禁私自招募。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招募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指导单位须切实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坚持“两人同行”底线原则,审慎开展高风险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

二十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项目是由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系统策划、组织实施的,具有明确目标、固定周期、规范流程和可持续性的系列志愿服务活动集合。它旨在通过结构化的方式,持续性地解决某一特定社会问题或满足某一类社会公益需求。

二十一  志愿服务组织原则上应于活动开展前3至5天,通过“志愿汇”平台发布项目信息,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申报项目应明确负责组织、接收单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时间、人数及要求,流程清晰、材料真实。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通过自主报名、组织推荐、择优录取等方式招募志愿者,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供必要保障,方可实施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签到签退、影像资料留存;重大项目须安排指导教师全程参与。

第二十  下列活动不认定为志愿服务活动,不计服务时长:

组织内部日常履职活动;

(一)与促进社会公益、践行志愿服务精神无关的活动;

(二)志愿者所获报酬明显超出合理补贴范围的活动;

(三)以捐款捐物作为服务时长换算条件的活动;

(四)校团委认定的其他不具备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证

二十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中,实际提供无偿服务所耗费的有效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指导单位应依据志愿服务信息,如实、无偿为志愿者出具记录证明并录入服务时长。每日服务时长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培训时间不足30分钟、单程交通时间不足30分钟的,不计入服务时长。

第二十六条  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责任主体如下:

(一)由学校层面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校青协负责审核与录入;

(二)学院志愿服务组织或学院指导的公益社团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由该组织录入;

(三)其他具有服务性质的学生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登记,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核录入;

(四)录入单位对志愿服务时长真实性和严肃性负第一责任。

第二十  志愿者对志愿时长有异议,可在记录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诉,组织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有异议的,可向校团委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可由活动组织方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但暂不通过校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服务时长认定。

二十九  因志愿服务需要,指导单位可酌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补贴。校外开展活动的,应由指导单位统一购买保险并指定安全责任人。

 保障、激励与监督

第三十条  愿服务组织单位可结合项目开展情况评选优秀志愿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志愿者总数的20%。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星级志愿者认定制度,星级认定以志愿服务时长为基础,综合考量服务业绩、社会影响、示范作用等因素。认定工作由校团委指导,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星级认定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综合素质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总结表彰,宣传先进经验、典型人物与特色项目。校团委按规定组织评选“优秀志愿者”“十佳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反映问题。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定期收集、分析和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志愿汇”平台打卡的,须提前向活动组织单位报备。

第三十  因服务形式特殊无法精确计算时长的,由组织单位提出认定方案,经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六条  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在认定、记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的,由校团委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志愿服务相关评优资格。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本办法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十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规定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北大学委员会

      2026年1月7日